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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女儿(三十八)
    51、有理有据无人理

    2008年9月24日上午九点,穆玲、穆颖、穆晶按照要求,带着传票,走进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五法庭。

    以前上法庭都是跟随母亲左右,如今没有了母亲的带领,三姐妹感到说不出的孤单。但见墙上高挂的国徽,心中充满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她们恭恭敬敬坐下来,决心有理有据做出答辩。

    庭审开始,法官、书记员各就各位。申诉方、被申诉方也坐到了指定位置。

    庭审由审判长主持。

    第一项,宣布庭审基本程序。

    第二项,申诉方申无限宣读申诉状。

    第三项,答辩方代表、王淑祥的大女儿穆玲宣读答辩状。

    第四项,法庭调查。

    法庭设立了两个题目:

    1、石材厂把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住房出售给第三人申无限是否侵犯了优先购买权,在这之前是否征求过王淑祥的意见?

    2、石材厂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是该无效还是有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

    申诉方申无限称:征求过意见,取得了合法权,私人财产不得侵犯,是侵了我的权。为此我奋斗了十四年,房子还没有到手。我九一年才从石材厂调出。王淑祥是县社的职工,凭什么要买石材厂的房?我买房确实是交了钱的,是李力从我家里拿出去的,第一次还没交上,是走了后门才交上的。

    审判长问:有没有新的证据?

    申无限答:没有。我们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王淑祥确实愿意卖给我。

    穆玲驳:他说的不是事实。我们两家以前是挺好,但自从我家垒墙他打了我们以后就不好了。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住房是当时担任副矿长的我们父亲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单位分得的福利性职工住房。父亲去世后,由我母亲居住。福利性职工住房这种特性决定了单位如果要出卖195号房产,就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政策,优先卖给我们。

    穆晶:申无限刚才自己说九一年就从石材厂调出了,为什么九二年还到石材厂购买房屋?在家里交购房款,更说明是私下交易,没有遵守财会制度,搞的是请客送礼那一套,他这是不打自招。

    穆颖:私有财产不得侵犯,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这套住房,是石材厂分给我父亲的福利住房,父亲去世后由我母亲居住,现在由我们姐妹三人继承。租住了三十年的房屋算不算私有财产?申无限用欺骗的手段取得了非法的产权证,很明显是侵犯了我们的财产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

    申诉方申无限的代理人:我们买房的手续完备,多个主管部门盖了十几个章,是合法的。

    申诉方申无限拿出两份新证据:一是禾县城市建设综合室主任于2007年7月8日打的证明:94年初到现场丈量房屋,房主积极配合,非常高兴。二是房地产管理处经理兼交易所确权办主任金鑫的,证明县政府曾下几个文说明不需国资局批准,由房产管理处批准办理即可。他是当时参与的评估人员之一。

    审判长:新提供的证据应该提前提交给答辩方,让答辩方做准备。答辩方是否提出异议?

    答辩方传看复印件后,表示可以继续。

    审判长问:原件呢?

    申无限答:在家里。证人工作忙,未来现场,可以打电话。我们两家关系一直特别好,丈量时王淑祥很配合。

    穆晶驳:他总强调两家关系好,我不同意。以前我父亲担任副矿长时他表现是挺好,但自从出了因垒墙他家打人的事儿以后就恶化了,因为涉及到各自的根本利益了。丈量的事我知道。当时我母亲给我看孩子,我每天都回家,有什么事我母亲都和我说。丈量房子的事情的确有,我母亲也挺高兴,给予了积极配合。因为他们骗了我母亲,打着把房子卖给我们家的旗号,让她信以为真。我母亲以为真是要把房子卖给我们家了,所以才来丈量。当天我母亲非常高兴地告诉我这件事,还一直等着自己买房呢。在这里他们使用了欺骗手段。

    穆颖:第二份证词称县政府说不需国资局批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91]国资字第6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凡是运用原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创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认为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都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验证确认。”第三条中规定“资产评估按申报、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六个程序进行。”。

    第五项,法庭辩论:审判长要求双方,针对上述两点调查题目做总结性的发言。

    申诉方申无限的代理人:我们买房的手续完备,多个主管部门盖了十几个章,是合法的。

    穆玲: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当时法人代表厂长李力向主管局的书面报告证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该厂与申无限办理的房屋买卖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上报主管局请示,四是厂里没有下过委托书;五是办理转移手续没有通过当时法人代表厂长李力,其盖章属无效章。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上级主管局地矿建材局向县政府的书面报告证明:“食品罐头厂变卖给申无限的房产属国有资产,企业这次变卖没有向我局请示;我局及国资局更没有批准。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申无限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穆颖:结论是很明确的:禾县国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没有征求过我母亲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我们的优先购买权,买卖无效!

    第六项,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答辩方表示石材厂并未来人。

    审判长:石材厂是没来人,因为在他们来讲,房子卖给谁都无所谓。关键是你们是否愿意调解。你们姐妹三个都已成家,谁也用不到这所房子了,能调解最好是吧?

    答辩方穆玲:条件我们都说了,只要他们同意,我们愿意调解。

    审判长:双方还有什么问题吗?没有的话本次庭审到此结束,

    答辩方穆颖:我还有个问题。我们对高院的裁定书有三点质疑。

    审判长:那我们可不敢听,和高院说去吧。(起立,急忙撤走)

    答辩方穆颖:(追着拿给法官看)我们对高院的裁定书有三点质疑:

    1、错误指向不明: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中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但究竟是哪个事实有误,哪条适用法律不当,它却说不出来。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正确判决,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误或不当。

    2、原审第三人申无限的申诉状全篇思维混乱、逻辑错误明显,还充满了恶意攻击甚至谩骂两级人民法院的语言。这样的申诉状竟然能够作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理由,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3、没有高院院长署名。裁定书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是我们通篇也没找到,甚至连背面都找遍了,也没有院长的署名!

    话没说完,庭内早已空无一人。

    对于法官们的匆忙离去,穆玲、穆颖、穆晶虽然有种不祥的预感,但回忆整个过程,感觉程序还是合理的,当然最主要的是事实如此清晰,证据这样充分,怎么可能会有别的结果呢?三姐妹指望法官们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她们对此仍然抱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