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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女儿(四十)
    53、徇私判决愁煞人

    手捧黑白颠倒的判决书,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有种天塌下来的感觉!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在同一家法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是:“一、禾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第三人申无限购房款五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在同一家法院,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天平怎能这么明目张胆地倾斜到私人的利益一方呢?

    是哪里不对劲儿了?

    取判决书时,王淑祥的女儿们提出了疑问。

    主审法官说:是幕后的事,现在不能说。等这事完结了,我再详细告诉你们。

    幕后的事,是怎样的事?

    等这事完结了再说,还有什么用呢?

    再说,这事儿又该怎样完结呢?

    王淑祥的女儿们当然要上诉。

    可是,事实已经摆在眼前:庄严的法律在这些所谓法官的手里简直成了软面团,想怎么揉就怎么揉。

    仅凭她们的能力又怎么对付得了幕后的操纵者呢?

    她们仰天长叹:可怜的母亲啊,你就算能活到今天,也会被这不讲理的判决生生气死的!

    54、泥牛入海无声息

    就算不吃饭、不睡觉,时间也在飞速流逝。三姐妹守着一摞摞资料一筹莫展。虽说判决书最后有段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往回推想,这份徇私判决的依据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10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三姐妹当场提出质疑,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结果呢?还不是依然下达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吗?说不定,人家“维持再审判决”的结论早已做好,就等走完程序之后做出终审判决呢!

    怎么办?十五天很快就会过去,也不能坐以待毙呀!

    三姐妹重新疏理一遍材料,仍然对没有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充满疑问:会不会高院院长根本不知道,是个别人背着他私下里搞得鬼呢?她们决定从这里入手,听听高院院长的说法。

    她们给高院院长寄去一封信:

    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

    (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上署名

    尊敬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们是穆玲、穆颖、穆晶,原住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

    今去信向您反映一件由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引发出来的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的重大错误有:第一、歪曲事实,错误地采信证言证据,认定已被行政机关宣布作废的房屋买卖协议、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有效;第二、置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刻意维护非法的私下利益;第三、不对明显违反国家政策、违背财会制度、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过程进行查证;第四、回避、藏匿对原告方有利的重要证据,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做任何调查,仅凭“从常理推断”,还公开伪造证据,推翻了前两次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致使歪风邪气占据上风,主持正义的法官蒙受耻辱,严肃的法律遭到亵渎。该判决书有私造伪证、执法犯法嫌疑,徇私枉法、严重失实!

    该判决书的由来是由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引发的。

    这份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裁定为:“本案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丝毫不理睬我们当场提出的省高院裁定书没有院长署名的质疑,在我们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原县食品罐头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我母亲王淑祥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于二OO八年十月八日下达了(2008)民再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撤销原审两次正确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于是,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做出了这份故意歪曲事实、徇私枉法、严重失实的(2009)民再字第1号判决:“原审被告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确权在申无限名下之后,“王淑祥再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禾县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在此,我们恳求院长:

    一、请您查证:没有您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竟然能够下发,是您当时的疏忽,还是有人背着您做了违法乱纪的事?

    二、做出纠正:

    1、如果是院长当初的疏忽,请您在《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上签署上您的大名还给我们,让我们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实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如果是有人背着您做的这种不可告人的勾当,我们希望您能秉承国法:第一、撤销《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立民申字221号民事裁定书》,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二、宣布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禾县人民法院(2009)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无效,维持原审判决。

    急切盼望您的答复。

    里面还写清了她们详细的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姐妹用快递寄去了一份裁定书原件和这份请求。

    很快,短信送达通知表明:此件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收。这让她们稍稍放松些。

    然而,一天一天过去,却如同泥牛入海毫无声息。

    在等待期间,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一方面按程序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加紧奔波,如同当年的母亲一样,拿着一堆材料找组织、找部门、找领导。但母亲凭那老革命的资历,还受到这样、那样的推脱、冷落和白眼,直到去世问题也没能得到解决。而她们姐妹所得到的,除了个别善良人爱莫能助的同情之外几乎全是严厉拒绝与呵斥。

    参加工作几十年,一向小心处事、勤勉做人、以受领导表扬为荣的穆玲、穆颖、穆晶三姐妹,在这一段时间里,尝尽了心酸与苦楚,深切感受到了冷漠与敌视对自己内心的伤害。

    然而,像当年的母亲一样,除了继续上诉之路,根本没有其它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