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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复出
    郑和平在女儿的鼓励下,很快筹办好了婚礼,本来他是二婚,也就不想大操大办的,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殷世娜同意了他的意见。他们的婚礼很简朴,简单得像文化大革命时期似得,他们的婚礼在平南市郊一个不起眼的农家乐里举行的。郑和平和殷世娜的亲属和朋友坐了6桌,而顾维城、何建新、钟永、郭筱瑶则是仅有的4个同事,他们带着家属刚好筹齐了一桌。在这个时代里,郑和平的婚礼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婚礼并没有太多的仪式,这些都是殷世娜的意见,郑和平想这毕竟是妻子的第一次婚礼,也想稍微热闹一点,但殷世娜觉得那些都是虚的,她要的就是郑和平的实在。婚礼上郑和平的女儿主动跑上台去讲了几句话,在话语里她对殷世娜的称呼又变化了,改殷世娜叫殷妈妈了,这是在场人都没有想到的,当然这些事她也没有告诉过没有参加婚礼的母亲。

    郑薇薇的话居然成真了,在婚礼后的第二个月,殷世娜怀孕了,还是双胞胎。

    春节刚过,郑和平就给钟永汇报要回去上班了,但钟永希望他继续休养,把身体养好之后再上班,毕竟那次车祸对郑和平造成的影响不小。但郑和平有自己的坚持,顾维城安排的任务他还有很多没有完成,这次车祸他已经休息了快三个月,他想自己的身体应该能承受起现在的压力,钟永也不好再阻拦了。

    郑和平回到天宁,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探视了季三儿,孟老二被鉴定为轻伤,季三儿因此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起诉时季三儿已经在看守所等了两个多月,所以就在天宁县看守所服剩余刑期了。郑和平向季三儿说句谢谢,他的情自己记住了,但还是指出季三儿做事太冲动了,为了几句口角又进去,划不来。季三儿觉得自己没做错,如果是再遇到这种事,他还是会动手的,他说郑和平的名声比他的命更重要。郑和平告诉季三儿,他的名字就是被别人叫的,说什么都不重要,家庭才是最重要的,一家人好不容易才团聚,应该要珍惜,郑和平还告诉季三儿,让他在看守所好好服刑,家里的事不用担心,他回到天宁了,就会好好照顾季三儿的家人,他也希望季三儿用这段时间多学习学习法律,以后不要再去做违法的事了,好好思考一下出来之后准备干什么,如果想学门技术他一定会帮忙的,实在不行就再帮他找份工作先把家维护好。季三儿在被狱警带走时,突然转身跪下了,把头重重的叩在地板上,隔着厚重的玻璃,郑和平虽然听不到声音,但却感觉到了季三儿的心。

    郑和平依旧奔走在各个乡镇之中,只不过这次换了一台车和一个驾驶员,以前彭越留下的那台丰田越野车在上次的车祸中已经严重报废,不能再驾驶了,郭筱瑶就把自己的那台冯彪留下的越野车给了郑和平,一个人把原来的县委书记和县长车都用过了,天宁也只有郑和平做到了。钟永考虑再三,觉得不能再让郑和平这样一个人在外面跑,他身体虽然恢复了一些,但毕竟没有达到痊愈,医生也建议郑和平每天要保证休息时间,工作时间不要超过8小时,钟永安排了县委办法制科的一名干部吴俊作为郑和平的联络员,可以在他调研的时候帮忙记一记,减少点工作量,钟永的安排没有给郑和平任何的商量余地,郑和平也只能这样接受了。

    郑和平专门到马尾峡去了一趟,看了下当时出事的地方,吴俊劝告郑和平说那个地方还是不去的好,看着伤心。郑和平反而说,从那里掉了下去,他就要从那里重新开始,上次没有结束的工作还要去接着干。

    吴俊陪着郑和平继续深入的走,在这些调研中他才慢慢明白了郑和平所带着的目的——农村经济发展。

    而此时的平南市里,柳林彬代表市城管执法局出庭应诉了。

    梅荣和他的代理律师黄大川坐上了原告席,正对他们面的正是没收了梅荣饭碗的市城管执法局的最高领导。

    黄大川提出了他自己的观点,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另外一句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政府的约束。不论是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梅荣在不能在城市中心自由贩卖自己的东西,梅荣的行为本身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城管执法局提出了影响了市容市貌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法律支持,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或许可城管执法局可以做出没收梅荣东西的决定,这是不可为的事情。

    柳林彬在辩护中说道,我们是按照平南市城市管理的条例中依法取缔流动摊贩的规定执行的,并没有任何的不当之处,是有法可依的。

    黄大川把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拿了出来,也把河海省政府和平南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拿了出来,说这里面没有任何的地方提出不能有流动摊贩的问题,也就是说梅荣的行为在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中是可以进行的,唯一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一则中第二十六条提到了“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也就是说摊点的形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并没有规定流动摊点就是违法的,保护好城市环境卫生也提到了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而梅荣的流动摊点并没有对城市环境造成任何的污染,他的生产原材料、生产产品和生产废料都在他的小三轮车里,城管执法局的干部也没有找到梅荣对环境卫生破坏的直接证据。

    黄大川接着讲,城管执法局本身是没有立法权的,他们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也不能超越立法机构赋予的权力,所以这个条例的本身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时,这个条例也并没有指出在某个具体的时间和具体的范围内不能具体从事某种特点的商业活动,对于梅荣的行为也就同样不具备约束力。

    柳林彬则还是围绕着他所理解的部门制度进行辩护。

    法院最终的判决出来了,法院判定市城管执法局败诉,市城管执法局做出的没收梅荣贩卖工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市城管执法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市城管执法局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是把梅荣的车和汽油桶还给了他,梅荣也没有追要更多的经济补偿。这次民告官的胜利在平南市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梅荣这个普通的小贩却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