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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黄大川起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道路维修管理处的案子在平阳去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一方只有黄大川一个人,他没有代理人,作为律师的他,代理人就是自己。而对面坐着四位县级领导干部,除了市道路维修管理处的处长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副县级单位以外,其他三个单位的一把手都是正县级领导干部,在平南市的历史上,一个案子中有如此多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坐上被告席,这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黄大川率先读完了自己的起诉书,他讲道自己在正常的道路上行驶,因为道路维修的单位未按要求设立相关的警示牌,以尽提醒警示的义务,同时未在其他的媒体平台上告知群众在道路的某处存在危险,可能导致车辆本身权益受到损失。作为城市建设的主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主要负责城区道路维护的市道路维修管理处,维修道路的同时应及时设置警示标示,警示危险并告知避险方法,作为业主单位都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市交通局作为交通道路的所有权责任单位,对于城区道路进行大面积的维修和修缮应该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于可能引发的危险也有及时告知群众的义务,此次事件中属于行政不作为;市交警支队作为道路运行的日常直接监管者,最能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和隐患,此次发生的事故地点并非交警力量覆盖薄弱地点,而是日常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及时组织警示和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警示,这也是行政不作为。黄大川的诉求很简单,一是有四家单位分摊他的车辆维修费用;二是要求四家单位在报纸上向广大市民道歉,对于长期以来道路维修而不设立警示标示的问题向社会承认工作失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戴蒙发表辩护意见时说,这条路的日常维护,是交由下属的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在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身没有不作为,工作都是由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的,至于选择什么样的施工队,具体的维修措施作为上级部门并没有直接参与,也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了。

    市交通局局长余占鲁说,交通局只是负责道路建设的规划,道路维修的立项审批,并不直接参与到道路的维修工作当中,事故发生的本身和自己并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庞大伟说,交警支队负责的是交通的管理,对于路面这些基础设施的维护没有责任,平时在执勤过程中也没有接到群众的反映,所以没有向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处长张斌表示,道路的平时维护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由下面的施工队进行的具体维修,在维修的时候也告诉了他们要树立警示标志,这些都是下面施工队的失误,赔偿应该有施工队来负责,自己没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黄大川向法官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双向通行的4条车道中有大大小小的坑洞10余处,并没有任何的警示标示,也没有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维修。而造成黄大川车辆受损的那个坑洞,可以清晰的看到边缘处人为开挖所形成的锋利边缘,证明了这些坑洞都是由人为所致,而非自然塌陷形成。汽车修理厂的检验报告证明,轮胎内部钢盆边缘因为外力原因造成了钢圈边缘的曲折,造成曲折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在突然变向中,地面的高低差,引发车辆在瞬时的上下颠簸,巨大的外部阻力与运动惯性所导致的冲击。

    黄大川在辩护中提到,上述四家单位在道路维修中分别存在管理、立项、巡查、实施的职责,每个单位在每个环节中都应该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能,有义务对维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和预判,同时也有在维修的过程中设立警示标志,告知群众避险的义务。

    对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言,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对道路的维修进行妥善的安排,对于下属的市道路维修管理处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制定具体的道路维修制度上有指导责任,但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明显失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就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对于市交通局而言,在对道路的维修上应该有全盘的规划,同时在制定规划的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出告示,让群众知晓在某个时段内某条道路会进行维修,从源头上让群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但市交通局并没有履行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对于市交警支队而言,平时的道路日常管理中,交警应该对道路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正在维修的道路,也有告知施工单位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在现场照片中也可以看到有交警的车辆通过,所以没有群众的反映,交警也有主动发现的责任。

    对于市道路维修管理处而言,本身是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没有确保施工队在现场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就是责任缺失,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家单位的一把手反复的表示本单位在事件中没有过失,最后的责任应该有施工单位具体负责。黄大川一人独战四员,唇枪舌战之间时间推走了3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两天后,黄大川拿到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在黄大川车辆受损一事中,存在未尽义务的过失之处,对于本次损失负一定责任,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各负10%责任,市道路维修管理处负70%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给予黄大川事故损失赔偿;驳回了黄大川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四家单位分摊本次诉讼费用。

    平南晚报在第二版刊登了这条消息,一时间城市道路维修成为了群众们茶余饭后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