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我都可以想象为啥那笨鸟企业会签这种霸王条款,肯定是投行人说:‘你们不签我们内核过不了,内核过不了就无法申报,更加无法发审会,你们也就别想市了。’请问这时要挟呢?还是要挟呢?”
“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自发承诺的先行赔付,在这家投行的手里就变成了绑架发行人意志的利器,三叩九拜只欠临门一脚的时候卡住自己客户的脖子,往人嘴里填屎,你们可真是厚道啊!”
“楼的,这家是特例好吧!说我们投行靠牌照你自己去跟预审员沟通试试?估计你们连反馈问题都看不懂!”
“资本市场全是造假的,十个,九个假。”
“兄弟摆数据要负责,十个九个假这个数据哪里来的?!”
“光给我们义务,给过我们权力了么?我们投行能去查客户的流水,客户客户的流水么?我求个董监高的流水都求了8个月!就差点没给企业磕头下跪了!而且实际控制人硬说自己只有一张借记卡,存款八万,你们信么?就算不信,他们不给你其他的卡,特么的你能把枪架在他们脖子?!”
“就是就是,有本事给我们警察叔叔的权限啊?!这样不光是银行流水,所有通话记录,网络聊天记录,行踪记录都可以查,还能调用全国监控,还怕经销商囤货!还怕实际控制人搞自循环?!还怕尽职调查工作不尽职?!”
“各位年轻人,稍安勿躁,世界就是这样,权力是有限的,责任是无限的。”
“要我们杀牛,只给个杀鸡刀,还要求我们把牛杀得好看,臣妾做不到,你行你!”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苦楚与心酸,如果有来生,我会选择资本监管委员会稽查总队,再见了,投资银行。”
看到这里,王暮雪嘴巴都张大了,因为柴胡已经把一份凌驾于监管层之的协议内容,矛盾点瞬间拔高至投资银行迄今为止的永恒痛点:投资银行究竟是靠牌照通道还是靠专业能力?承担的责任与调查的权限是否永不匹配?
这篇文章的发布,毫无疑问让柴胡的粉丝数在短短几个小时内,由4485一下子变成了25600,比曹平生给的破万目标还高出了一倍。
不知道为何,当柴胡看到自己粉丝数破万的那刻,他没有跳起来尖叫,也没有笑得跟傻子一样,他的目光只惊喜了一阵,便迅速抓紧了拳头,心里快速给自己下了一个目标:坚持下去!下一年时间,一百万!
其实柴胡在写作这条路已经摔了无数跟头,如果硬要总结什么经验,那就是:
针对小众行业写作,若想网罗广大读者,不能自吹自擂,必须将姿态放低,低到地壳里,因为多数外行人往往不希望知道你这行有多光鲜亮丽,他们更渴望知道那些神秘的、黑暗的、肮脏的、不如他们本行的事情,以获得一种平衡感和舒适感。
关注你,是因为你有话题,有争议;
关注你,是因为你坦诚,你姿态够低;
关注你,是因为今日获得的平衡感和舒适感,以后说不定还可以获得。
这条经验是柴胡从一位投行专业作家对他说的话中,自己感悟出来的。
那个作家写了一本书,名《投行之路》,柴胡加了作家微信一百多次终于加后,作家告诉柴胡:“看人所看,感人所感,你写的应该不只是信息,而应该是人性。”
所以,柴胡先前写了一百多篇用以迎合自己的科普文,都没火;今儿迎合了人性,火了。
在柴胡发出《神秘投行逆天协议,爆胆架空资本监管委员会!》这篇文章之后的两三天,他又写出了《投行悄然抬高新三板挂牌门槛,隐藏标准原来是……》。
展望全国,能做ipo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但能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遍地都是,毕竟新三板没有财务指标要求,亏钱的公司都能,而这些公司的高层以及员工最关心的就是,究竟目前挂牌新三板的真正标准是什么?
法规说,是母的,就能挂!
但实际操作,绝大多数女人都挂不去,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隐藏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柴胡的这篇文章,正好解答了国内广大中小企业内心最渴望知道的问题,即:我的公司没毛病,各项制度也规范,干干净净,为何还是不了新三板?!金字塔顶我不去,金字塔底还不让了?
“柴胡,你可真敢写啊!”王暮雪看着这篇文章后惊讶至极地朝柴胡道,“这么写不怕被曹总打死?”
“他在出差,打不到!而且这本来就是事实!目前挂牌企业都快6000家了,还有一堆的企业在排队,根本做不过来,而且你看看国内,能做新三板的投行只有80来家,人力严重不足,根据供需定理,标准被人为抬高是必然现象。”
王暮雪点了点头,道:“我确实也听说了,很多小券商现在只要是个毕业生就能进,也不管有没有经验,完全没有任何筛选,就是为了多做几个新三板,我看今年是最好进投行的一年。”
“可不!”柴胡得意道,“我写的就是事实,新三板是券商终身追责制,一挂去,就要负一辈子责任,所以必须好好挑,好好选,我们还算好,你看一些审计机构,还说什么‘当年净利润不足500万元的公司,一律不予承接’,那些会计师还看公司有没有审计基础,内控知否薄弱,甚至一看行业不行就直接把企业咔擦了,这些事情我必须写出来,因为这就是真相。”
王暮雪听后夸赞一句:“兄弟好样的!我为你自豪!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些真相让曹总看到了,他会把你怎么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2017年4月提请全国高官会二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的“投资者保护”一章中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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