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室中只剩下郝好一人,在刚才登记的时候,他就已经知道,这么多卷宗都是什么了。
警方的侦查卷有2本、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卷一本、一审法院的判决卷一本。
这些卷宗里,把警方调查的所有证据,警方的起诉意见,检察院的公诉书,一审时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的上诉状全部涵盖在内了。
先从上诉状看起,宁丹专门给他说过,二审刑事案件的内容比较多,阅卷时间有限,要先从上诉状看起,首先了解被告人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的理由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不认罪;第二种是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名错误,比如把过失致人死亡认定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种认罪,但认为一审判决的刑期过长,量刑过重。
面对这三种上诉理由,辩护人要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人原则上不能做有名辩护,就像郝好跟宁丹办理的李小虎偷窃案,李小虎不认罪,宁丹在法庭上就不能说李小虎有罪。
如果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有误,那律师的重点就要在犯罪构成上考虑问题,看被告人到底构成何罪,当然也可能发生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不过这种情形一般不会发生在法律援助类的二审刑事案件中。
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没有异议,只不认可刑期,那律师就要关注一下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了。
总之,先从被告人的上诉状看起就对了。
翻开王军的上诉状,郝好开始读了起来。一边读还不忘拿着笔和纸做着记录。
虽然这些材料可以复印,但宁丹还是要求他在阅卷时一定要奍成做记录的习惯。这样可以加深自己的印象,不漏掉任何一点疑点。
案子很简单,就如那道歌中唱的那样“都是酒精惹的祸”。
被告人王军和死者胡海是同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不大,但确是好几个品牌的市级独家代理商,他们的客户都是终端的零售小店。
在王军刚进入公司时,就被公司安排跟着胡海,是胡海一手带出来的。两人可以称得上“师徒”。
在眼胡海跑业务时,王军很是用心,嘴巴也很甜,师傅长师傅短的叫着胡海,他对客户的态度也非常好,年龄相仿的就叫哥哥姐姐,比自己大的就叫叔叔阿姨。很是得到了那些小零售户的喜欢。
很是用心的王军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独立跑业务了,但被分到另外一个片区。
到片区以后,王军才知道,原来负责这个片区的业务员,因为答应客户的事情没有做到,导致整个片区的零售户非常抵触他们公司代理的产品。
王军不知道公司为什么不想办法解决问题,也不知道为什么是自己被分配负责这个有问题的片区。但公司老板答应他,会给他一倍的提成。看在提成高的份子上,他只好满怀疑问的上任了。
可现实给了他当头一棒,几乎所有的零售户都提出了一个几乎相同的要求:只要他们公司履行了原来那个业务员的承诺,他们就会重新进货,否则一切免谈。
而王军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的那个业务员承诺的内容都是他私下承诺的,根本没有经过公司的认可。公司当然不可能履行,要履行只能由王军自己来履行。
在跑遍整个片区后,王军才知道自己掉进了多大的一个坑里;也直到此时,他才想起来,“师傅”胡海听说自己被安排到这个片区时那欲言又止而又意味深长的样子是因为什么了。
他想离职,可被告知,如果现在离职,之前交的保证金和前一个月的提成都没有了。钱虽然不多,但对于他来说,也算是一笔不小的钱了。
不能离开,那就得想其他办法。
他现在手里没钱,跟本没有办法兑现前业务员的承诺。想有钱,就必须出货;可不兑现前业务员的承诺,就没有办法出货。由此形成了一个死循环。
只要有个出货的地方,就可以解开这个死结。
王军首先就想到了“师傅”负责的片区,他想和胡海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在胡海负责的片区周转一下,让自己先在他的片区出货,然后拿着出货的收入去解决自己负责片区的遗留问题。不需要太长,一个月的时间都用不完,就可以解开这个死循环。然后再用一个月的时间来偿还胡海的损失。这样一来,王军的问题解决了,胡海的利益也不会受损,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要知道,前业务员的承诺实际上并不多,一个零售户也就一两件商品的问题,只所有一直没有解决,是因为没有人愿意为了一个不相干的区域让自己损失。毕竟人都是自私的。
那公司老板为什么不出手解决,就不是王军能够了解的了。
如果王军有钱,他完全可以自己解决。但他没有钱;因为没有业绩,公司拒绝把之前的提成给自己。这又是一个死循环,要不然,问题早就解决了。
可一切他想的太简单了。
胡海拒绝了他,拒绝的非常干脆。
用胡海的原话来说就是“我凭什么要帮你?”
王军失望的离开了,实在没办法了,经过深思熟虑,他最终选择了一个行业内都存在的,但也被大家都深恶痛绝的事情——串货。
他开始利用自己跟胡海跑业务时结下的善缘,把自己的货串到了胡海的片区。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没多久,王军的所作所为就被大家知道了,胡海和王军还因此发生了几次争吵。
如果此时公司能够及时出面制止的话,也许就没有了后面的悲剧。
但公司采取了和稀泥的方式来解决,公司并没有对王军做出处罚,而是让他们共同的上级——销售经理来调解双方的矛盾。
于是悲剧发生了,在三人一起喝酒后,一言不和,王军和胡海大打出手。
在案卷中,郝好看到了王军和销售经理的笔录,根据这些笔录,完整的再现了打架的整个过程。
在双方打起来后,由于王军明显不如胡海,被胡海打翻在地。销售经理见状,急忙上前拉架,结果被打急眼了的王军一脱身就抄起旁边的一个木凳子猛地砸到了胡海的头上。
胡海在被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军被警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王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而王军则认为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了上诉。
郝好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看完的整个卷宗,不由掩卷长叹,一点小事,弄出了一条人命,现在又一人也将要因此而丢命。
时间已经不早了,郝好立刻把准备复印的内容折了个角,拨打了小胡的电话。
小胡说过,郝好是不能自己将卷宗带出阅卷室的。
很快,小胡就过来了,在小胡帮助郝好复印好材料后,郝好离开了省高级法院。下午,他还要再来,另外几个案件也是要阅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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