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南京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的时候,他的朋友开着一辆本田轿车,然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因为是酒后驾驶,知道理亏所以就没敢向保险公司报警索赔,但他又很想保险公司陪他一笔修车费。于是,他去找到做保险的朋友刘某,希望刘某能通过内部手段帮他从保险公司那里弄点钱。
刘某知道赵某的情况后,首先给自己的生意伙伴——汽车修理厂的张某打了个电话。刘某在电话中告诉张某,他的朋友赵某想把车开到他那里修理,但需要张某帮赵某办个假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有了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赵某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张某因为考虑到修理厂的业务来源主要是靠刘某,所以,他为了日后方便自己开展工作,于是就答应刘某帮赵某的忙。后来,张某回到自己的老家,找到交警队门口专门办假证的“黄牛”,帮赵某办理了假的交警中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当张某把假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了赵某后,赵某就拿着准备好的相关手续,到刘某所在的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保险理赔。在刘某的操作下,赵某最后骗取保险公司7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
上述是发生在社会中的一例真实案例。对于这些弄虚作假、骗钱损道义的行为,人们总是痛恨不已。近年来,对于这些不法行为虽然国家法律加大了力度进行打击,可是随着人们物质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利益心都越来越重。在众多利益的驱使下,所以,类似刘某、张某、赵某等人的行为,却与日俱增,而且花样和手法层出不穷。
针对上述赵某之所以能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75000元的赔偿问题,如果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那就涉及到一个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刘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他非常熟悉保险的流程,以及在运作保险中公司存在的漏洞,于是,他就借这个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自己创造利益。
经济学小知识: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在现代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非常常见,这是因为企业的外部人(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在监督上存在缺陷,而企业的内部人员(厂长、经理、工人)因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以及具体生产经营等活动,因此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这些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常常又会做出向上述刘某的行为,从而影响企业外部人的利益。
2008年6月至7月间,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的张某找到本公司同担任保安工作的同事郑某,说想跟郑某合作一起盗窃公司的铁块。郑某听后,觉得自己能从中得到好多钱,于是两人达成协议。之后,郑某又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同班保安胡某,谁知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张某就先后四次与同伙于凌晨至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在郑某、胡某开门放行的帮助下,顺利进入该公司窃得生铁共计8.45吨,价值人民币45,714.5元。然后,张某又先后四次将窃得的生铁以共计人民币33,000元出售给高某,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却仍予以代为销售,其后张某等人又将所得的财物分赃了。后来,事情爆发,张某、郑某等所有参与盗窃的相关人员纷纷落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张某、郑某、胡某等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等不同徒刑;而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也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依法也应予惩处。
在当今的企业管理中,内部人滥用权力,干着不法的勾当,可以说到处都有,但它却严重危害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此提醒企业人员,应该加大力度打击公司的滥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