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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女儿(三十五)
    47、非法盗买特清晰

    伤心、流泪都没用。三姐妹擦干眼泪,仔细翻阅妈妈王淑祥整理过的资料。她们要多找证据,争取保住父母居住了二十多年的职工福利住房。

    她们发现了妈妈用红色墨水书写的一段话:

    房产正房三间,作价600元。

    西边耳房一间;

    东边厢房2间、棚子一个;

    半永久正房2间半。

    我的啥也没给。当时刘过书记说:“先住这三间,以后给盖四间:正房三间,厢房一间,一个院。你们贡献东西不少。到时选个好地儿。”

    结果啥也没给我。至今这院地方还都没了。

    看到这里,三姐妹心痛极了:禾县城关镇三街北新片195号这三间房,是石材厂分配给当时任副厂长父亲穆轩的职工福利房,也是妈妈王淑祥用西花园的八间半房换来的,所以户主始终是妈妈的名字。当初,石材厂刘书记曾经许诺将来再给盖一个四间房的独门独院。多少年来,妈妈无数次念叨,期望早日得到实现。然而,到刘书记成为城建局副局长,还是没有动静。后来,他成了退休局长,希望顿时变得渺茫。到他去世,那个承诺也如烟云一样被遗忘得干干净净。

    妈妈是把信守承诺看得比生命都重要的人,否则她绝对不会忍痛不去认回亲生儿子。可是她却无法要求别人。那份承诺淡了、散了,她也只能默默地承受。

    那实实在在的八间半房没有了,那虚无飘渺的四间房也没有了,这一直居住了20多年的三间房还不知所终。妈妈的心里一定是痛苦、无望、忧伤再加上悲哀,那锥心的痛该是多么难以忍受啊!

    三姐妹多次回想当初父亲挑选住房在家里征求意见的时候,她们特别后悔没能积极建议要其它的房屋。假如自家把东边,大院的厕所还会存在,大院的气氛还会和谐;假如在中间,不单单和申无限家相邻,起码还会有另外一家比较和睦的邻居,那么母亲就不会因住房问题纠结不开,就不会有上法庭的艰难和那一系列的痛苦。可惜时间不能倒流,唯一可行的就是找到石材厂盗卖与申无限盗买国有资产的非法事实,用证据将他驳倒。

    穆玲、穆颖、穆晶深深体会到了母亲奋起抗争的意志,决心继承母亲遗愿,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她们将法庭提供的与母亲取得的各种材料一一展开,仔细察看。

    其实,无论是谁,看了这些东西都会明确一点:申无限私下购买邻居住房的违法事实特别清晰。

    他自己手书的《买卖房屋契约书》内容无一处真实、合法:

    该契约书的原文是: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

    乙方:申无限

    禾县食品罐头厂有自管房六间,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原禾县石矿家属院)。门牌号为195、196号。195号由穆轩占用(该已于88年病故),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35×14.30㎡,西墙随房走;196号由申无限占用,其占地面积(房前面积)为10.35×8.30㎡,院墙自建。

    上述六间房屋(120㎡)甲方愿意卖给乙方申无限。现就有关事宜契约如下:

    一、该房已确权,坐北朝南,甲方一并卖给申无限个人名下,乙方负责确权后的过户工作。

    二、该房建筑材料质量低下,且年久失修,甲方愿意以每平方米90元卖给乙方,共折合人民币90×120=10800元,笔下交清。

    三、该房卖出后,其产权永久归乙方所有,双方永不反悔。

    四、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禾县食品罐头厂(章)、法人代表(汪烩章)

    乙方:申无限(章)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这份契约书是用市面上购买的横格纸写的,纸的下方有一个符号为:“HE02933”。禾县印刷厂证明为:这个符号表明,本纸张于1993年3月印刷出厂。

    在法庭上,申无限先是不承认是自己手写的,还一口咬定是九二年双方共同签定的。在证明面前,他才不得不承认:办手续时原契约破损,是他自己补写的。

    申无限之所以在时间上抵赖,是因为在他办手续时,禾县食品罐头厂的法人代表已经换成了李力,而李力根本不知道此事,在知道后也不同意这么做,更是严词拒绝为申无限承担责任。

    在契约中,只提到其中的195号由穆轩占用,还特意标明“该已于88年病故”,只字不提195号的户主是王淑祥,并且一直在此居住,更未提王淑祥的意见如何。

    契约的具体条款更是无理:

    1、1992年4月25日,该房根本没确权。1994年办理手续时,法人代表李力根本不知情,不可能负责为他办理过户。而申无限已于1991年就由食品罐头厂调出,根本没有资格购买原单位公房!

    2、《禾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全部优惠后,最低限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40元,钢混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20元,1976年地震以前的旧房每平方米售价不得低于100元。”所以说,食品罐头厂根本无权按每平方米90元的价格廉价出售给申无限,明显违背了国家政策。

    3、国家严格规定了房屋产权的有效期限,禾县食品罐头厂也无权把房屋产权永久卖出。

    4、后来的事实表明:此契约的一式两份也并不存在。因为在申无限说他所保存的那份契约书被损坏之后,根本就没有人能拿出另一份来,只好由申无限自己手写。

    由于做贼心虚,在1994年办理过户手续时,申无限的申请表格中多处空白,连产权人的姓名都不敢填写,更不敢让邻户签注意见。

    大量事实清晰证明:贪得无厌的申无限调入禾县城市建设开发办公室后,就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于是打起了侵占邻居住房的鬼主意。

    一九九二年他自己起草了一份《买卖房屋契约书》,联合汪烩、尹思企图构成事实。但因当时根本没有出售公房的政策,所以暂时没敢动手。

    一九九四年元月,禾县公有住房改革政策刚出台,尚在讨论阶段,申无限就迫不及待地联合办公室主任尹思私自动用食品罐头厂公章,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1301192号产权证。而且直到取得产权证时他还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款。直到同年九月,被追查时觉察出未交款的严重性,才向厂里交了10,800元,厂长李力并未叫人入账。

    如此严重的违法事实,不但至今得不到彻底解决,还有可能得逞,让穆玲、穆颖、穆晶心情非常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