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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别人挖走利益:企业的知识产权(1)
    2007年11月1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筛选出了100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公布于众。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表示,“这100件典型案例是从改革开放30年来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地方法院案例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在这100件案件中,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等典型案例50件;有由全国地方法院审理的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诉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黄善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等5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内容有专利案件的、有商标案件的、有涉及著作权案件的、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案件、有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等等的不同类型的案例。

    这些案件有的曾在社会上引起过轰动,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有些案件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制的进程,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更为重要的是,这100件案件的审理结果都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因此,很有必要拿出来让公众借鉴、参考和阅读。

    由这个事件中,是不是有很多的人都要这样问:“为什么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例会越来越多了呢?”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法律法规开始完备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原因。我们知道,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直接因素。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就提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美国的经济学家威廉姆森也表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其前提之一就是要实现明确双方交易之前的产权,以确保交易后不会因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不会带来事后的交易成本。”

    而人类历史上的三次工业革命都是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而科技就是知识。假如一家公司率先引用某种先进的生产技术,那么,这家公司的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那么它的生产成本就会降低,因此它的产品在同类产品的市场上就会获得竞争优势。这是每一个公司管理者所愿意看到的局面。相反的,如果一家公司的生产技术迟迟上不去,那么,这家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就只能处于被动局面,最终将会被市场淘汰。

    所以知识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而对知识的唯一占有就是知识产权,这就会让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好像垄断一样,我是唯一的,那么,所有的其他企业都无法与之相竞争。

    2005年,深圳迈科龙公司(计算机生产软件厂商)提出的名为“一种软件保护方法”和“一种信息传递保密方法”两项重要的发明专利,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其中前者更夺得第九届中国专利优秀奖。两项专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被推广,并于2006年中旬时,实现新增销售额2.4亿元、新增利润1.4亿多元,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无独有偶,欧美很多国家的企业就是利用知识产权──专利运营的方式赢利。2001年,英国电信利用转让专利进行赢利。其申请的专利有1万项之多,在转让专利后6个月内,公司就创造了1400万美元的专利收入。另外一个专利运营的例子是美国高通公司,2006年,在高通公司的收入中,专利许可费用高达30%左右,1.6亿美元的税前利润有30%~25%的专利许可的收入。

    因此,在如此丰厚利润的诱惑面前,有很多人就打起了知识产权的主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不管是在电视上还是报纸上,时有耳闻。

    2005年的时候,格力集团公司收到福建省闽清县工商局的电话,在电话中工商局的人员告诉格力空调的负责人,说该局在查获大批涉嫌假冒“格力”品牌的热水器。于是,格力集团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假冒“格力”公司的是中山某卫厨电器公司。为了保护格力的合法利益,格力集团公司要求对方迅速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双方协商之后,并未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于是,2007年的时候,格力集团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格力集团向法院起诉被告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造成与原告产品混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