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中国古代,海运非常发达,尤其是以唐朝、宋朝和明朝最为出名。我们这本书中主要说的是宋朝,那自然就要以宋朝为主。和唐、明两朝的海运不同的是,宋朝的海运背后有一个强有力的后台,那就是官方支持。朝廷专门设置了一个叫做“市舶司”的机构,用来核对每年海外贸易的收入。根据史料记载,北宋时每年海贸的税利约为50万贯,南宋时约为200万贯,约为财政年总收入的1%5%。由于这笔收入直接归中央调用,其重要性就大于一般项目的收入。
宋朝的海运之所以能够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有政府支持的原因,这属于外部条件,而内部条件大概就是指南针这个发明和造船业的发达,这才是海上贸易发达的硬件设施。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宋朝在海运硬件设施这个部分的成绩。
想要拥有海上贸易,首要条件就是要拥有贸易港口,贸易港口的大小决定了船只的承载量、贸易交易量等多种数据。贸易港口并不是说只要是临海、有钱就能够建成的,水容量能够承载多重的船只,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之一。万一来了艘大船,准备做一笔大生意,眼看着船就要靠岸了,突然之间,船沉了,这不是悲剧吗?水容量非常大,承载当时最大的船只都没有问题,那还有陆地的问题呢,如果陆地无法容纳船只上面所有的货物和人力,那也是枉然。
当时贸易港口大概可以分为广南、福建、两浙三个自成体系的区域,这些区域内部有着非常完整、自成一派的海运体系,域中港口大小并存,主次分明,相互补充,形成多层次结构。宋朝的港口不仅结构非常先进,就连管理制度也是一绝,细致入微。朝廷根据各港贸易地位和规模设置市舶司、市舶务、市舶场不同层次的机构进行管理。
比如说南宋的两浙路、明州有市舶司,温州、杭州、秀州青龙镇、江阴军等则设市舶务,在澉浦设市舶场。也有的港口不设置贸易机构,如闽、广除泉州、广州设市舶司外,其他各港都不设市舶机构。由于政府制定了市舶条法,所以在进口商品的管理、征税、博买、商人的管理,以及仓储、码头的管理等方面都比前代更为具体。而这种不同的管理机构的设置恰恰是由各地交通、物产、市场等条件的差异形成的自然格局,各自的条件也就形成对进口商品的消化和出口商品的供给能力的不同。
有了港口,海上贸易还需要其中一个传播介质,这就是船只。宋朝的海上贸易和造船业相辅相成,造船业的发达促进了海上贸易的繁荣,海上贸易的繁荣同样也激励着造船业研究出更大更好的船。
宋朝的船只究竟有多牛?根据宋代文献《梦粱录》记载,宋朝的海上贸易船只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商用,也就是普通商人用的船,大约能够承担200300吨的重量。如果是进行骆驼交易的话,一艘普普通通的商船就能够承载几百匹骆驼,这可比陆地上进行的交易数量要大得多。你想啊,宋朝也没有火车,更没有高铁动车,单纯地依靠人赶骆驼,哪能赶多少匹?后来以陆地进行商业贸易的元朝,贸易量却远远落后于宋朝,这就是关键原因。
除了这种比较普通的民间商用船只,还有一种就是由朝廷投资建设的超级豪华船只。这种船只主要用于官方的商业贸易,一般都是由官员或者是贵族把持。宋朝最大的一艘船是用来招待外来使节的,取名为“神舟”,载重量达到了600吨,可想而知宋朝的造船业是多么的发达。
既然说是贸易往来,就必须有买卖双方。在一片汪洋大海之外,普通的商户又如何能够联络到远在别国的买家或者是卖家,这就要说到朝廷在这中间的作为了。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过,宋朝对于民间进行的这种海上贸易持支持态度,而这种支持不仅仅在于开放港口,更重要的是,他们主动联络外商。对于普通的商户,如何联络外商是个非常大的难题,可是对于朝廷来说,这只不过是一种行为。他们不仅在使节来访的时候,和他们谈论商业贸易的诸多事宜,还曾经主动到国外去招揽外商。
比如在公元987年,宋太宗直接派了8个内侍“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1115年,福建市舶司就曾专门派人去占城、罗斛两国,劝说当地政府和商人来华贸易,虽然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但也是受到了最高领导的指示;1028年,宋仁宗更是下诏书说道:“令本司与转运司招诱而安之。”圣旨的意思都说得如此直白,相信在当时有很多外商都很乐意到这个环境极为宽松的国度淘金。
大食商人蒲希密来到广州向中国政府报告说,他之所以来,是因为接到蕃长来信招诱。对于勾招有功的蕃商,宋王朝还授予他们官职,如大食勿巡国进奉使辛押罗因这方面的贡献被宋朝廷封为“怀化将军”。
招揽外商不过是政府的最初举动,很多外商也很给宋朝面子,但当外商真的开始和宋朝商户进行贸易之后,朝廷的工作才算是真正开展。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外商在宋朝的人身安全,以及他们的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所以市舶司常常会派兵保护那些进入宋朝领土的外商们,主要就是专门设置押伴官员,沿途保护他们的财产,禁止途中被人强买强卖。当然宋朝在这方面可不像他们在战争中那样,明面上吃大亏,在对待外商行贿朝廷官员这样的事情,宋朝的皇帝可是严惩不贷。如果外商的船只在海上遇到了自然灾害,宋朝的官兵有责任进行人道救助;舶主失踪或溺死,货物要清点造册,妥为保管,待其亲属前来认领并严防盗窃或冒领;如果买卖双方在贸易往来的过程之中存在分歧,也可以报官,就跟现在打官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