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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可卿之死》辨一一谈俞平伯、胡适错判贾珍一案(2)
    由于胡适、俞平伯、以及顾颉刚等人,他们这些当时的知识界的名流虽然对“是否贾珍”未作任何研究、探讨,而却说了对贾珍的那么肯定的话。这些话所引发的后果,应该说是很严重的。80年来,对于贾珍,很多人不都是重复附会他们的说法吗?相当多的读过《红楼梦》的人,和写过有关《红楼梦》的文章的人,以及与《红楼梦》有关的各色文化作品中,只要说到秦可卿之死,就会联系到贾珍,无一例外。但是,我们在看了《红楼佚话》的全文之后,就会得出和他们完全不同的结论。下面看看《红楼佚话》一文是怎样写的。

    刊登于上海《晶报》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五月十八日一期的第三版下部的癯猿写的《红楼佚话》的全文,共写了四个部分。第四部分的全文如下:

    “《红楼梦》八十回以后,皆经后人窜易,世多知之。某笔记言:‘有人曾见旧时真本,后数十回文字,皆与今本绝异。荣宁籍没以后,备极萧条;宝钗已早卒,宝玉无以为家,至沦为击柝之役。史湘云则为乞丐,后乃与宝玉为婚’。又据濮君某言:‘其祖少时居京师,曾亲见书中所谓焙茗者,时年已八十许,白须满颊,与人谈旧日兴废事,犹泣下如雨。且谓书中诸女子,最美者为探春,钗、黛皆莫能及;次者秦可卿,亦甚艳,而最陋者为袭人,宝玉乃特眷之,殊不可解。’

    又有人谓:‘秦可卿之死,实以与贾珍私通,为二婢窥破,故羞愤自缢。书中言可卿死后,一婢殉之,一婢披麻作孝女,即此二婢也。又言鸳鸯死时,见可卿作缢鬼状,亦其一证。’

    凡此种种之佚话,皆足以资红学家之谈助也。”

    (注:以上原文只用“顿点”断句,现代标点符号是现改的。另,《红楼佚话》全文见本文后附。)读完上面这一段文字,再看一下俞平伯先生和顾颉刚的通信,以及胡适的文章。首先,6月24日顾颉刚给俞平伯的信,说“有人见书中的焙茗,据他说”但在原文中,焙茗并未说此话,而此话是“又有人谓”。那当然不是焙茗。在顾颉刚7月20日的信中虽改了说法,但也没有更正“有人见书中的焙茗,据他说”这样的话。其次,就算《红楼佚话》中关于“秦可卿之死”的话,确系书中的焙茗所说。有资料说明:曹雪芹家第一次被抄,是在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那时的曹雪芹是十三岁。那时的焙茗真身作为曹雪芹的贴身小厮,比曹雪芹总要大几岁,姑且算是十五岁,那么,他长到八十岁时,就要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了。俞平伯先生所著《红楼梦研究》中《论秦可卿之死》一文的发表时间,是在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而《晶报》上的《红楼佚话》的发表时间,也是在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这个时间,和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相差近一百三十年。其中说到的“濮君”到“其祖”仅三代,绵延近一百三十年,实不可理解。《红楼梦》里贾母活到八十三岁,已是四世同堂,其时间跨度也不过六十多年。一百三十年,又该有几代。如果说文中“其祖”并非“祖父”,而是更上几代的话,那么,那些话还能有多大的可信度呢?俞平伯先生的“秦可卿与贾珍私通”这一结论,是造成后来诸多方面均以贾珍为私通罪主犯的重要依据。但据我了解,也还有些其他因素,促成如此后果。

    1.《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甲戌本》第七回,在“爬灰”一词旁,有后人孙桐生用墨笔批注了“珍哥儿”三个字。在孙桐生看来,“爬灰者”就是贾珍。(孙桐生事参考胡适的《跋乾隆甲戌脂砚斋重评影印本》中第三部分,也见《红楼梦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

    2.在《甲戌有正书局石印戚蓼生序本》第十三回中,贾珍拍手道:“如何料理!不过尽我所有罢了!”此处的评语是:“尽我所有,为媳妇是非理之谈,父母又将何以待之。故前此有恶奴酒后狂言,及今复见此语,含而不露,吾不能为贾珍隐讳。”这一评语,虽未明言,而其意则指贾珍为与秦可卿私通者。3.1946年11月24日的重庆《新民报晚干U》第二版,有朱衣的文章《秦可卿淫上天香楼》,说他家祖遗的抄本红楼梦,于抗战初南京沦陷后无存。唯忆其内称:“贾珍与秦可卿,在天香楼幽会,”(全文附后)述说甚详。在他看来,与秦可卿私通者,非贾珍莫属。4.此外也还有一些近代刊行的《红楼梦》书中,以及少数词典中,对《红楼梦》第七回焦大骂语中的“爬灰”一词,仅仅“狭义”且肯定地注释成:俗语“公公和儿媳‘通奸’,被骂作‘爬灰”。这些批注和注释,成为贾珍罪行的“佐证”。5.也许有人认为秦可卿与贾珍一段公案,和俞平伯、孙桐生等的看法以及一些书中的注释无关,只是从书中看来应如此判断。因为《红楼梦》第十三回书中写了:秦可卿一死,“贾珍哭的泪人一般”。加上贾珍恣意奢华,给秦可卿买了一副“老亲王都不曾用的”棺材,等等。所以,指责说秦可卿和贾珍私通,似是很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