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真应该是这样的吗?我认为绝不应如此。
第一、关于俞平伯先生的《论秦可卿之死》一文中的问题,读者只要把《红楼佚话》的原文和俞平伯先生的文章一核对,立时就会弄明白。贾宝玉的小厮焙茗没有说“秦可卿之死”和贾珍有关,而是俞平伯、胡适、顾颉刚等,借焙茗是贾宝玉的小厮,有对贾府诸事发言的权威性,把“又有人谓”说成“据他(焙茗)说”的。这样一种“移花接木”的做法本身就错了,文章的这一论断自然也是错误的了。
第二、孙桐生(成丰二年(公元1852年)进士)的墨批,并非脂砚斋等的朱批,且离曹雪芹著书年代久远,自是作不得证的。
第三、至于《有正本》的评语,仅《有正本》有,而《甲戌本》、《庚辰本》内均无。依胡适考证:《有正本》出现在光绪年间,其成书时间不得而知。有资料表明:戚蓼生l’769年中进士,后在北京任职,1782年离开北京,1792年卒于福建。而曹雪芹死于1763年,畸笏的评语,可看到的最晚是1767年。粗略的算一下,戚中进士之时,曹雪芹、脂砚斋等人,大都已辞世,或即将辞世。因此,我认为《有正本》的评语,也难有可信度。而且,这一条评语,也并没有直接说明贾珍如何。第四、朱衣先生的文章,发表在1946年,已是俞平伯先生发表《论秦可卿之死》一文之后的25年。他只是靠记忆写来,焉知他的印象,不受俞平伯先生的文章的影响?且如他家祖遗的《抄本红楼梦》那样的书,虽有资料说很多人都看到过,但在整个二十世纪内,及至今也一直未再面世。另外,朱衣先生之文,缺字、错字之处甚多,且有些论点难以理解。所以,朱文实不足为贾珍一案作证。第五、至于近代刊行的《红楼梦》书中,以及在少数词典中,对于“爬灰”一词作狭义注释的问题,我认为“爬灰”一词不单狭义地表述为“公公和儿媳通奸”。据我个人的理解,此一词作为“俗语”,在广义上也适用于“伯、叔辈和侄媳通奸。”其实,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已经点得很明白了。他说的正是贾宝玉和秦可卿“叔叔和侄媳”之间的暧昧情事。
1.《红楼梦》第五回贾宝玉要睡中觉,秦可卿要把贾宝玉带到她的卧房去,这里的原文是:“秦氏听了笑道:‘这里还不好,往那里去呢?要不就往我屋里去罢。’宝玉点头微笑,一个嬷嬷说道:‘那里有个叔叔往侄儿媳妇房里睡觉的礼呢?”。
《红楼梦》的另一版本《金玉缘》第六回,有护花主人的眉批:“秦氏房中是宝玉初试云雨,读者勿被瞒过。”
2.《红楼梦》第十一回,凤姐儿要去看望病中的秦可卿,“宝玉也要跟着凤姐儿去瞧秦氏,王夫人道‘你看看就过来罢,那是侄儿媳妇呢。”看望时,宝玉正在看着画和对联,听了秦可卿的话,“如万箭攒心,那眼泪不觉流下来了”。
3.还有《红楼梦》第十三回,贾宝玉从梦中听说秦可卿死了,“哇的一声,直喷出一口血来”之后,“忙忙奔至停灵之室,痛哭一番。”《红楼梦》的另一版本《金玉缘》在此处有一夹批:“痛哭侄媳,於古罕见。”
从上述第一点至第五点,可看出:那些加给贾珍的“爬灰”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再从第五点的3个小点来看,宝玉才正是“叔叔对侄媳”的“爬灰”者。
五
在这里,我再提供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说明与秦可卿私通者,确系贾宝玉无疑。
《红楼梦》第五回《金陵十二钗正册》中对秦可卿的判词,说的就非常清楚。如果读者不是有意回避,而是句句紧扣“秦可卿个人”的话,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其判词的原文是这样的:
情天情海幻情深,
情既相逢必主淫;
漫言不肖皆荣出,
遣衅开端首在宁。对于这一问题,我想强调指出的是:1.这首判词是确实地出自于曹雪芹的笔下,自是谁也无疑议的。如果说,“秦可卿淫丧天香楼”是贾珍作的案,判词中的“荣”该作何解释,和荣府又有什么关系。难道真像一些人说的那样,“荣出”指的是“荣府的子孙们”吗?那当然是不可想像的。“秦可卿的死”不可能和“荣府的子孙们”有什么干系。2.这首判词是曹雪芹专对“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写的。它只关乎秦可卿个人。判词中的“荣出”,也只能是指一个人。关于这一点,读者从另外的十首判词中可以看出一一它们的每一首都具体关系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