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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砚斋”与《红楼梦》(3)
    再者,如果“脂砚斋”就代表评书者一人,那么他以他一人的书斋名,刊出了《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他会置作者曹雪芹于何地?《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的评者和作者的关系那么密切,怎么可以设想评者会将作者置之不理呢?

    也许有人会用“脂评”来证明“脂砚斋”确系评书者一人,因为《甲戌本》第一回的眉批确实写着“一脂一芹”,依他们的看法,其中的“芹”自然是曹雪芹,而“脂”当然是“脂砚斋”了。其实并非必然如此,“芹”既然可以是“雪芹”或者“芹溪”,“脂”为什么不可以“×脂”或“脂×”呢?

    如果说,“脂砚斋”就是一个人的书斋名,那么,“一芹一脂”的话,就没有意义了。“一芹一脂”原就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这才有“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幸”的评书者的话。

    另外,《脂评石头记》第二回,有一脂眉批,也许有人会以此为据,证明“脂砚斋”确系评书者一人。该脂眉批是:

    余批重出。余阅此书,偶有所得,即笔录之,非从首至尾

    阅过,复从首加批者,故偶有复处。且诸公之批自是诸公眼,界;

    脂斋之批,亦有脂斋取乐处。后每一阅亦必有一语半言重加批

    评于侧,故又有于前后照应之说等批。

    按照上面的这一条“脂批”,有人会指出,其中的“余批”即“脂斋之批”,因此,“余”一人就是“脂砚斋”。我认为这个看法也未必是对的,我认为:“余”可以代表“脂砚斋”,但“余”并非全部“脂砚斋”,“脂砚斋”也非必是“余”一人。如果“余”就是“脂斋”,那么,上段脂评中的“且诸公之批自是诸公眼界;脂斋之批,亦有脂斋取乐处。”一句,就可以写成“且诸公之批,自是诸公眼界;‘余’之批,亦有余取乐处。”岂不方便,何必写成“脂斋”如何如何。

    因之,在这一条“脂评”中,仅把“脂砚斋”看作评书者一个人,未必是确切的。

    总其以上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两点:

    其一,《脂砚斋重评石头记》是曹雪芹和另一人合作的产品。对此产品,二人虽各有其侧重分工的一面,但也有互相参差动手的另一面。

    其二,对于“脂砚斋”这一名称,不能看作是一个人的书斋,它应该是二人共有的书斋名。

    对“脂砚斋”这一书斋名,除了可以看作是曹雪芹和另一人共有的书斋名之外,还可以有另外的一种看法,那就是上文已经提到的:“‘脂砚斋’就是曹雪芹个人的书斋名。”这一种看法,也完全能够融会贯通以上所有的“两人共有的书斋名”的论点。这一论点,就是表明:《脂评石头记》无论是书的正文还是《脂评》,都主要是出自曹雪芹的笔下,而间或有另一人插手部分《脂评》,但只不过偶有所为而已。这种论点在俞平伯老先生所著《脂砚斋(红楼梦>辑评》一书的《序》中,已经提到:《脂评石头记》(戚蓼生序本)一书的《序》和《脂评石头记》(庚辰本)的第二十一回回前诗中,对于“《脂评石头记》基本上出自曹雪芹一人笔下”,表示得都甚为明确,可惜俞老先生未能加以仔细分析(很可能是我未读到)。现在,我在下面,补充一些我个人的见解,供读者参考。在《脂评石头记》(戚蓼生序本)的《序》里,戚蓼生是这样写的:

    吾闻《绛树》两歌,一声在喉,一声在鼻;《黄华》二牍,

    左腕能楷,右腕能草;神乎技矣,吾未之见也。今则两歌则(而)

    不分乎喉鼻,二牍而无区乎左右;一声也而两歌,一手也而两

    牍,此万万不能有之事,可也得之奇,而竞得之石头记一书,

    嘻!异矣!

    ……第观其蕴于心而抒于手也;注彼而写此,目送而手挥,……戚蓼生在他的这篇《序》里,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一声也两歌,一手也两牍”,“注彼而写此,目送而手挥,”说明全部《石头记》都是曹雪芹一人所作了。戚蓼生作为在《脂评石头记》的历史上,有着重要关联的人物之一,在此作出如此肯定的论断,应该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的。他之如此认为,除了他对《石头记》本书的理解之外,也许他还有更多的依据,但时间已经久远,我们已无处可以寻觅了。